| 標???????題 | 關于《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 |||||||
| 公開日期 | 2025-11-03 17:00:23 | |||||||
一、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62號)
二、主要內容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62號)“制定機關應當每兩年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的規定,對市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室制發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清理。對不符合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者依據缺失,或者調整對象變化、階段性工作完成、超過適用時效以及不適應社會發展等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決定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三、清理結果
(一)繼續有效的126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主要涉及財政資金使用、醫療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經審查及征求起草部門和實施部門意見,此類規范性文件尚在有效期內或確需繼續執行,予以保留。
(二)修訂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烏海政辦發〔2024〕12號),修改的原因主要是上位依據已修改,原有部分條款與上位依據相沖突。
(三)廢止的14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主要涉及水務管理、消防救援、醫療保障等方面,廢止的主要原因是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上位文件相抵觸或者依據文件已宣布廢止。比如《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推廣安裝簡易消防設施和加強微型消防站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烏海政辦發〔2015〕88號),因依據的文件宣布廢止,予以廢止。
(四)失效的5件規范性文件內容主要涉及文化旅游、郵政管理、營商環境等方面,失效的主要原因是文件適用期已過或階段性工作已完成,予以失效。比如《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穩增長保市場主體保就業行動方案的通知》(烏海政發〔2022〕15號),因適用期已過,自動失效。
四、實施時間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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