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關于對《烏海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2025年版)》的政策解讀 | |||||||
| 公開日期 | 2025-08-29 17:11:12 | |||||||
為進一步完善烏海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和機制,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現對《烏海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2025年版)》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按照《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上位預案中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fā)生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于2024年修訂施行,加之應急管理局、能源局等部門機構改革,安全生產職責重新調整,原《烏海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與現有實際情況已不適配,結合烏海市本地實際,對預案進行修訂。
二、編制依據
本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5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大面積停電事件省級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國能綜安全〔2016〕490號)《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5〕134號)《應急管理部?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的通知》(應急〔2019〕111號)《內蒙古自治區(qū)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版)《內蒙古自治區(qū)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內政發(fā)〔2021〕11號)《內蒙古自治區(qū)突發(fā)事件預警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內政辦發(fā)〔2014〕113號)《內蒙古自治區(qū)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版)《烏海市突發(fā)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烏海政發(fā)〔2022〕29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制定。
三、主要內容
《烏海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送審稿)》共分為八個部分,內容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了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和事件分級。
第二部分為“組織體系”,明確了市、區(qū)應急指揮機構和專家組工作職責,新增市委網信辦、市發(fā)改委、教育局等10家部門職責。
第三部分為“風險和危害程度分析”,對風險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新增教育、醫(yī)療、金融、城市供水等12個領域風險危害程度分析內容。
第四部分為“監(jiān)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明確了監(jiān)測預警、預警信息發(fā)布、預警行動、預警解除和信息報告等內容。
第五部分為“應急響應”,明確了事件分級應對、響應、處置措施、應急評估等內容,修訂細化各部門、企業(yè)應急處置措施,新增響應調整、防范次生事故應對措施和應急評估等內容。
第六部分為“后期處置”,明確了處置評估、事件調查、善后處置、恢復重建等內容。
第七部分為“保障措施”,明確了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通信、交通、技術、資金保障和宣教培訓演練等內容。
第八部分為“附則”,明確了預案制定、解釋、修訂、實施等內容,對預案中名詞術語進行解釋。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烏海市區(qū)域內發(fā)生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對和處置工作。大面積停電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災害、電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烏海市電網或城市電網大量減供負荷,對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和威脅的停電事件。
五、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原《烏海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烏海政辦發(fā)〔2021〕6號)同時廢止。
六、公開情況
此件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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